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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:葫芦丝巴乌协会等社团组织招收会员之行为能力

问题:葫芦丝巴乌协会等社团组织招收会员之行为能力

       偶尔看到一个报道:一个小孩,吹奏葫芦丝很棒,被当地葫芦丝巴乌组织吸收为会员。我脑子里猛的就蹦出一个疑问:社会团体吸收的个人会员在年龄上有无要求?因为涉及到个人会员权利问题,例如选举权、被选举权等。一个小孩在专业社会团体中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?我个人认为,会员必须具有法律上的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”资格才可以加入。可是我国也有一个群众组织叫做“中国少年先锋队”,其创立者是中国共产党,其领导者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。中国少年先锋队就是一个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。当然我们葫芦丝巴乌协会等社会团体就是群众组织,这个应该没有争议。有的地方社团对主要负责人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)有一个年龄上限规定(例如70周岁);有的社团在个人会员资格里制定了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”条件。如果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可能会产生很多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。例如在社团活动中,小孩或高龄老人出现了意外事故,法律责任如何界定?当然有的事故责任是很清楚的,我们不担心。就怕一些说不清楚的,这时候作为组织者有没有责任?。需要不需要监护人到场?
水滴石穿,绳锯木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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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咱们的门槛低  上至拐棍  下至奶孙  都可以呢 常言道 有志不在年高    最美不过夕阳红 少年可以得志   大器可以完成呢 八岁可以做宰相  姜子牙70岁出山 都未尝不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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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孩子当然可以吸收为会员,但他没有民事能力,由其监护人行使。
广交天下葫芦丝友! wwzxl@163.com QQ:45043274 博客:http://hexun.com/hulusibw/default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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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哈,入会年龄可以不受限制,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嘛,还是参照国家选举法吧(年满18周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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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,楼上各位朋友好!其实我最为担心的是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,其他的倒是无所谓。特别是在组织活动中出现个人意外事故的情况。有一个单位的工会,组织职工篮球比赛活动,结果一个职工受伤了,引起了好几个方面的争议。职工找单位,单位说:你是参加工会的活动,工会本身就是一个独立法人,与单位无关。找工会,工会说:你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自己应该承担责任。我们组织活动,本身是自愿的,你应该意识到这种危险。然而这种事情如果变成了小学生,就不一样了。小学生到了学校,学校就成了监护人,监护人是有责任的。我也搞不清楚,抛出来个问题,大家凑凑热闹,也许这个答案在什么时候就用上了。
水滴石穿,绳锯木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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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好办    入会  先买保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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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实老师说的很对,现在人是越来越金贵,万一活动时出了问题怎么办,这很现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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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原帖由 邯郸老牛 于 2015-5-15 19:14 发表  好办    入会  先买保险
好办法,简单易行。不过人家买的保险,组织者的责任并没有解除。
水滴石穿,绳锯木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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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那就再签一个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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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居安思危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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