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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刘鸿飞老师《葫芦丝音乐的表现形式刍议》一文的再次讨论

回复李辛老师

非常感谢李辛老师重新发帖对我的文章发表自己的观点,李老师的讨论中,第三点之于我的这篇文章非常有意义,现对李老师的观点,发表我的看法。

 1. 你说“表演中,葫芦丝是表演主体,乐队伴奏是为表演主体服务的,绝不允许二度创作。”而我文中所指的二度创作是葫芦丝表演而不是指伴奏的,也正是因为你所说的乐队伴奏的这种“服务性”,所以,乐队伴奏与电声伴奏相比更易方便“服务”葫芦丝演奏的二度创作。所举《命运》的例子确实“暗换了概念”,此为交响乐,但作为乐队伴奏与协奏曲,你下文中所列举的众多协奏曲的作品应该也能说明我要论证的观点。

 2. 你说“只有到了‘像’的层次,再有所突破,有所上升,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度创作,就是我们常说的‘博采众长,独成一派’,形成自己的风格。”我所指的二度创作当然是在能吹的“像”层次之上,你不觉得在这个层次上,电声伴奏的“程式化”对“常说的‘博采众长,独成一派’,形成自己的风格”是一种束缚吗?

 3. 你的第三点非常棒,是在我文章基础上的升华,我只是提出“葫芦丝协奏曲”这种新的现象,在写作时也思考了一下“如何发展葫芦丝协奏曲的问题”,但由于本文主题重点讨论电声伴奏的问题,与此关联不大,也就没有提及,当然思考的也不够深,李老师分析的很棒,学习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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